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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一场微信转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时间:2015年06月0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一场由微信公众号“花边阅读”和“异见”起诉“酿名斋”和“文字撰稿人”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在深圳南山法院正式受理,新型著作权纠纷摆在了公众面前。主要原因在“酿名斋”和“文字撰稿人”抄袭了“花边阅读”和“异见”的原创文章《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和《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
    案件最特别的地方在于原、被告双方都有个共同的身份——“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抄袭,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老问题的新表现,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那么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呢?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能落入法律明文列举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而且,由于文章转载无疑会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因此这种行为也难以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故而,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地说,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如果没有标明作者及出处、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甚至篡改原作的,还将同时构成对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侵犯。
    那么一般我们微信朋友圈转存转发有没有涉及侵权呢?个人微信用户的朋友圈转发行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著作权人不存在经济损害甚至于还会起到传播和推广的效果。这也保证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作和信息的有效传播。
    那么公众账号的转载和个人微信号的转载存在什么差异呢?
    首先,微信公众号的转载不属于微信的通常功能,对此文章作者不能当然地预见。而且,目前微信公众号的大规模抄袭已经出现了“工业化”的趋势,一些原创作者和原创公众号的文章在发布的第一时间,就被一个甚至多个抄袭号同时抄袭、扩散。一些品质好的原创公众号甚至被改头换面之后整体“克隆”。这些情形显然都不是作者可以预见和可能同意的。
第二,抄袭泛滥将扼杀原创的积极性。相比于坚持原创的作者和公众号,“集百家之所长”的抄袭号更容易在短时间内积累起大量粉丝。随着粉丝规模扩大,为公众号带来社会影响力同时,也正在以广告等形式转变成可观经济收入。如果这种“1人原创,99人抄袭”的情形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势必降低作者原创的积极性,在微信平台上传播的优质原创内容也会越来越少。
    基于以上两点,应当认为即使作者没有在文章中标明“禁止转载”,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也不能构成默示许可,而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合理的使用微信品台,保障自身品牌权益的同时,如何预防他人的侵权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扩大品牌的影响,注意保护自身著作权及维护自身权益是公众微信号必须谨慎思考的。三多知识产权更多的为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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